既然過期滅火器沒有及時報廢,那么這些滅火器還能正常使用嗎?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可以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的四分之一,如果超過,需要有同類型同級別的滅火器替代。消防部門給出的是否定的。根據調查發現,一些報廢的滅火器大量流向廢品收購站或者被隨意丟棄。??根據消防部門掌握到的情況,很多廢品回收站的經營者和工作人員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不了解收購的滅火器筒體的危險性,更不知道如何處理,一旦處理方法不當很容易發生事故,因此亟需立法來加以規范。
??按照規定,報廢的滅火器材應該回收到生產廠家集中處理,但是這個規定只是廠家在消防器材上以說明文字出現,并沒有強制規定。對于滅火器有效使用期限國家有相關的規定,然而對滅火器如何回收監管方面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質量監督部門認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相關規定,特種設備并不包括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滅火器雖然也有壓力,但是并不屬于壓力容器,質量監督部門不對其進行監管。工商部門也表示,他們的范圍不包括監管滅火器回收。
一、手提滅火器的分類:
一般分為兩類: 1.干粉滅火器 2.泡沫滅火器。
我們配發的是手提干粉滅火器。
二、干粉滅火器適用的火災情況一般有兩種:
1.普通固體燃燒火災。 例如:木材、棉被、衣物等。
2.也可滅液體燃燒火災。 例如:油類、汽、柴油等。
三、手提式滅火器的特點
一般組成是: 1.保險銷 2.黑色噴管 3.手壓把 4.氣壓表 5、紅色主體 6.便于攜帶
四、氣壓表指針位置: 綠色---正常 紅色---無壓力 黃色---壓力過高
五、使用方法:如發現火災,立即搬起滅火器,上下晃動幾下,然后拉開保險銷;一手握住黑色噴管對準火源的底部掃射;一手壓下手把;即可噴射滅火。(簡單的講:一拔銷子;二握管子;三按把子)。
1、發生火災后要大聲呼喊并迅速撥打“119”火警電話,并派人去路口迎候消防車,在消防車到達現場前,應設法撲救
2、不要盲目打開門窗,以免空氣對流,造成火勢擴大蔓延。
3、撲滅火苗可就地取材,如用滅火器滅火或使用沙土、毛毯、棉被等簡便物品覆蓋火焰滅火。
4、及時組織人員用臉盆、水桶等傳水滅火,或利用樓層內的墻式消火栓出水滅火。
5、可移動物品著火,可視情況將著火物品搬到室外滅火。
6、油鍋起火,不能用水澆油鍋中的火,應馬上熄掉爐火,迅速用鍋蓋滅火。
7、燃氣灶具起火,應設法關閉閥門或用衣服、棉被等浸水后捂蓋滅火,并迅速關閉
總閥門。
8、著火處附近的可燃物要及時轉移到安全的地方。
9、家用電器著火,要先切斷電源,然后滅火
手提式滅火器的數量要求SOLAS公約II-2章關于手提式滅火器的zhui低配備要求,特別注意核查下列處所中滅火器數量滿足公約zhui低要求:
1.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
每層甲板至少設2具;每一廚房內至少設1具;對于≥1000GT的船舶至少設5具。
2.機器處所:
(1)設有燃油鍋爐或燃油裝置的A類機器處所:每一鍋爐艙的每一生火處所和部分燃油裝置所在的每一處所至少設泡沫型滅火器2具。
(2) 功率不小于375kW的汽輪機處所:任何一點到達1具滅火器的步行距離不大于10m,且每一個處所內至少設2具泡沫型滅火器。如果該處所按“設有燃油鍋爐或燃油裝置的A類機器處所”要求配置滅火器,則可不再要求此項規定。
(3)設有內燃機的A類機器處所:任何一點到達1具滅火器的步行距離≤10m,且每一個處所內至少設2具。
(4) A類機器處所以外的其他機器處所:貨油艙前方的每一個機器處所內設1具;認為存在shi火危險的其他機器處所應設有主管機關認為足夠的數量。
3.車輛處所、特種處所和滾裝處所:
在裝載車輛的每個貨艙或艙室的每層車輛甲板兩側應配備足夠數量且相互間距≤20m,且通往此類處所的每一入口至少設1具。
4.載運危險貨物的裝貨處所應配備總容量至少為12kg干粉或與其等效的手提式滅火器。
設置及安裝要求1.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2.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
3.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4.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5.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6.掛鉤、托架安裝后,能夠承受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當5倍的手提式滅火器質量小于45kg時,按45kg計)的靜載荷,承載5min后,不出現松動、脫落、斷裂和明顯變形等現象。